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 陳美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千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