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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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柯筌耀 即家承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怡涵 即事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3,911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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