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8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827號聲明人 翁慧娟 翁 陳麗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