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章炫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
8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玖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