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許政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松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零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