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邱煥火 即祭祀公業 邱烋 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陪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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