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號再審原告世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技纖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5,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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