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68號、98年度偵字第3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前含袋實秤毛重15.38公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75號),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7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晶體塊二袋及淡黃色晶體塊二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不含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淨重公11.97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2月12日刑鑑字第098001126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又包裝上開毒品用之包裝袋,係包裝各該毒品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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