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4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前開2案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6年12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3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47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