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甲○○原名為:羅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立大同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等3人確認債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24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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