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現由貴院羈押中。被告於本件竊盜案發生後已坦白交代案情,因被告之母親寄住於斗南福安療養院,目前福安療養院已發出領回通知,被告因案羈押無法辦理母親療養院之事,被告家中又僅剩被告及母親,為辦理母親之事,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被告既須處理其母親療養院事宜等情,認以具保即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之執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