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犯恐嚇取財罪、收受贓物罪、妨害公務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二年、五月及八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且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及九十年一月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