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裁判案由:妨害家庭主文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甲○○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