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48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陳倩

被告 楊明志

陳秀枝

楊偢蘭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昇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明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明志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14,02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業經原告於95年間對被告楊明志取得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無效果換發111年度司執字第17105號債權憑證在案。而被告楊明志之父 楊其才 於111年4月6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告共同繼承,被告楊明志為楊其才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依法已繼承取得系爭遺產權利,惟被告楊明志為規避債務,竟於111年7月18日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 楊陳秀枝 、楊偢蘭、楊昇寅成立有害於債權人之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將附表編號1至4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僅由被告楊陳秀枝分割繼承取得,並於111年7月19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下稱系爭繼承登記)。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由被告楊陳秀枝單獨取得,視同將被告楊明志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楊陳秀枝,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楊陳秀枝塗銷於111年7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就系爭遺產於111年4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7月1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楊陳秀枝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年7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楊陳秀枝、楊偢蘭、楊昇寅答辯:

 ⒈附表所示部分土地本即登記父親楊其才及母親楊陳秀枝共有,父親楊其才過世後,全部子女為了讓母親楊陳秀枝安心,才同意將系爭不動產全部登記給被告楊陳秀枝。

 ⒉被告楊明志積欠多家銀行債務,離家多年均未奉養父母,未曾負擔父親楊其才之生活費、醫療費,多年來均係由被告楊昇寅扶養照顧父母,被繼承人楊其才之喪葬費被告楊明志亦未分擔分文,自無權利分配遺產,才同意將系爭遺產全部登記給被告楊陳秀枝,並非為規避債務才為如此之協議等語

 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楊明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楊明志有積欠原告債務114,026元及利息未清償,已經原告於95年間對被告楊明志聲請本院核發95年度司促第58843號支付命令確定,並於111年間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由本院換發111年度司執字第17105號債權憑證,被告楊明志之被繼承人楊其才於111年4月6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由被告共同繼承,被告楊明志為楊其才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惟於111年7月18日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楊陳秀枝、楊偢蘭、楊昇寅成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由被告楊陳秀枝單獨取得,並由被告楊陳秀枝於同年7月19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繼承登記為被告楊陳秀枝所有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105號債權憑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楊其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於112年6月20日所檢送之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案件資料及其內所附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楊其才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足憑,且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另被告楊明志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民法第244條第1、2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故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訴請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繼承登記行為及塗銷系爭繼承登記,應以被告間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為斷。原告固主張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移轉登記結果,被告楊明志未受任何分配,係屬無償處分其財產之無償行為云云,惟查:

 ⒈依諸我國家庭倫常,遺產之分配協議過程,往往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程度、繼承人對遺產取得或保存之協助、家族成員間感情、各繼承人個性、經濟狀況、財產情形、維持生活之須、祭祀義務之承擔等等諸多因素,均摻雜其中折衝,始由全體繼承人達成最終協議結果。故遺產分割乃根基於繼承身分關係之高度人格權之行使,為繼承人之共同行為,其間除形諸於外之財產分配外,常涵蓋繼承人間複雜的各種權利的行使、拋棄或義務的負擔、免除,非得僅單純聚焦於個別繼承人分割協議結果,以有無受分配遺產或其多寡,即謂係有害於該繼承人債權人債權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而應由繼承人間協議之原委、過程及結果全面觀之。

 ⒉被告楊昇寅抗辯楊其才之生活費、醫療費、喪葬費都是被告楊昇寅支付,被告楊明志離家多年均未盡到扶養楊其才及母親楊陳秀枝之義務及全部子女為讓母親安心故協議將系爭不動產全部分配給母親即被告楊陳秀枝等情,均經被告楊陳秀枝、楊偢蘭為相同之陳述,核屬相符。而本院審酌被告楊明志自95年間即積欠原告債務未償,顯然無資力,是被告抗辯楊其才未盡任何扶養義務及負擔被繼承人之醫療費、喪葬費之事實,應可採信。再系爭遺產乃楊其才與被告楊陳秀枝之之婚後財產,被告楊陳秀枝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優先分配2分之1,其餘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是被告楊陳秀枝就系爭遺產本即應有較多之權利,再參以被告楊陳秀枝為楊其才之配偶,其餘被告均為楊其才與被告楊陳秀枝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對被告楊陳秀枝負有扶養之義務,而被告楊陳秀枝為43年9月出生,於楊其才111年4月死亡時,年已近60歲,而其餘子女即被告楊明志、楊昇寅、楊偢蘭均尚年輕,較有謀生能力,再參酌楊陳秀枝於楊其才死亡後迄今均仍設籍居住在系爭遺產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可知被告間如此分配,應有全部子女為使年邁母親得於老家居住養老,並使父親所遺有價值財產,得用以供養母親迄百年之用意,亦具有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之性質,故被告楊昇寅抗辯全部子女是為讓母親即被告楊陳秀枝安心,故協議將系爭遺產全部分歸由母親楊陳秀枝取得,並非無償行為等語,應認可採。

 ⒊再參酌被告楊偢蘭、楊昇寅並非原告之債務人,若被告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原告之債權,被告楊偢蘭、楊昇寅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權利之理, 益見渠 等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並非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被告楊明志之債權為目的。況民法撤銷訴權之行使目的,係在於保全債務人原有之清償能力,而非以增加債務人之清償力為目的。依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被告楊明志應於95年間即未依約繳款,而楊其才係於111年4月6日死亡,足認原告在決定是否與被告楊明志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時,所評估者僅係被告楊明志本身之資力,而無從就被告楊明志日後可能繼承之被繼承人財產併予評估,故原告對於被告楊明志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之期待,實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即屬無據。又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既不得撤銷,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楊陳秀枝塗銷系爭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依該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係損及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尚無足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依該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楊陳秀枝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附表:

編號

種類

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000分之333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5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

新臺幣2,905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063元

 7

存款

柳營區農會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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