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0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告 陳秀華 住○○市○○區○○街00巷00號9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28元,及其中新臺幣40,882元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