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童威齊

林柏汮

被告 李宏凱

陳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宏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1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威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9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前兩項所為給付,於新臺幣29,090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範圍內免為給付。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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