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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