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