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19號

原告 陳淑貞

被告 余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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