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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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犯誣告罪案件,歷經三審判決確定在案,惟上開判決均明知系爭委託書係由 楊曼薇 一人製作,絕無 邱聰安 、 陳宏雲 偽造文書之情事,且邱聰安、陳宏雲偽造文書案中亦無任何證人或證物存在,故上開判決全部無效而不得執行,爰依憲法規定聲請提審,以調查有無非法拘禁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24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提審之前提,需該逮捕拘禁行為係由法院以外之機關所為,始得為之。若係依法院所為裁判予以拘禁者,自不在內,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犯誣告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9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因誣告案件而於監獄執行中,係依法院判決為之,與上開提審法第1條所定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始得聲請提審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顯無法律上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