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內更犯搶奪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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