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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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毒品罪,再為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前述兩案之判決正本,確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