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崇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2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崇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崇人前甫因酒醉駕車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竟猶不知戒慎,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且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惟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並因此肇事,導致他人受傷,有害公眾用路安全,實有不該,惟此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標非多,兼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5622號被告高崇人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崇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5800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4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未改酒駕惡習,自民國104年2月7日晚間8時許起至11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居所內飲酒後,仍於104年2月8日上午6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8時2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與 杜月汝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杜月汝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高崇人於警詢時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自白││├──┼───────────┼────────────┤│(二)│證人杜月汝於警詢中之證│佐證上開犯罪事實。│││述││├──┼───────────┼────────────┤│(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被告為警攔檢時,其呼氣中│││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之事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佐證上開犯罪事實。│││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委託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五)│職務報告書、和解書、天│佐證上開犯罪事實。│││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13張││└──┴───────────┴────────────┘
二、核被告高崇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1日
檢察官朱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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