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椎脊骨折手術後併駝背等傷害,目前仍有下背部疼痛,感覺運動功能不良,行動困難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警調查無誤,有照片四張、報告書可證,爰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