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兼上列二人甲○○住台中市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32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向鈞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等前亦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予全部扶助,乃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等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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