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9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14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4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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