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豐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9年11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至遲應於99年11月29日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之末日為99年11月28日休息日,以次日為末日),惟上訴人於99年12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