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彥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