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承恊選任辯護人柯劭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承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承恊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99年5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9年8月5日、99年10月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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