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甲0000.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