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B.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00000000B心神回復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00000000B,於99年3月30日因車禍後,受缺氧性腦病變、頭部外傷併顏面骨骨折及呼吸道阻塞等傷害,經急救後呈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情說明書各1份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已無訴訟能力,而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之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0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祺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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