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4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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