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4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