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瑄 (原名 陳玉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