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調字第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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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莊雪蘭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賴楊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莊雪蘭
  相對人代理人 賴楊秋菊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給付方式
  :相對人當場簽發合作金庫銀行彰儲分行第A00000000號,
  發票日94年12月21日,面額壹拾伍萬元支票乙張交聲請人代
  理人收受,餘伍萬元自95年1月起,每月之22日前給付壹萬
  元至清償完畢(95年5月22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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