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趙英州
被   告  蔡蘇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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