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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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天暢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婷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