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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