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貿字第1號原告WunderGm
bur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葉玟妤 律師 余泰鑫 律師複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宇環實業有限公司(UniwordConponentsIndustry
Co.,Ltd.)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徐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二十日內提出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書狀)之認證證明或其他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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