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被告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已依本院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第2條有關買賣價金之約定,建物部份(即附表1所示編號15,即本件訴訟標的)約定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尚欠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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