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 鄭國財鄭銘雄 之.
鄭詩俊鄭銘雄之 . 鄭清波 林旭雄 鄭宇宏 鄭力榮 鄭恩義 曾玉寶 曾祥瑞 曾祥文 鄭祥榮 鄭忠煒 鄭智仁 鄭慧玲 鄭建興 鄭榮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 律師被告 余金波
陳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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