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債務人 陳秋美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所核發移轉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亦不得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債務人每月薪資及名下不動產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為防杜其薪資、不動產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並謀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聲請限制債權人對其行使債權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依債務人所提薪資執行之執行命令即臺灣臺北地方院98年12月22日北院隆98司執申字第115250號、99年5月14日北院隆99司執申字第38915號及99年8月18日北院木99司執申字第64785號所核發執行命,係移轉債務人於第三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觀諸債務人所提之財產資料,每月薪資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若不禁止債務人在新臺幣9萬5,099元、26萬1,157元及13萬2,508元範圍內移轉於執行債權人,將影響各債權人受償比例至鉅,致其他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為利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有停止上開移轉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執行債權人之必要。另衡酌為利於更生程序之後能將薪資所得公平清償予債權人,且實難期待債務人會留存款項供債權人公平受償,是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除酌留其中3分之2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外,仍有繼續扣押3分之1薪資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二)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臺灣臺北地方院99年度司執字第31227號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院斟酌該部分債務人之財產如不予保全,恐有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公平受償之虞,而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准其就上開不動產為保全處分,並同時諭知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亦不得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以資兼顧。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T40X0L2;┌────────────────────────────────────────────────────────────────────┐│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1│建│379│810000分之362│││├──┼───┼────┼───┼───┼────────┼─┼──────┼───────┼──────┼───────────────┤│2│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2│建│716│810000分之362│││├──┼───┼────┼───┼───┼────────┼─┼──────┼───────┼──────┼───────────────┤│3│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3│建│196│810000分之362│││├──┼───┼────┼───┼───┼────────┼─┼──────┼───────┼──────┼───────────────┤│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5│建│4│810000分之362│││├──┼───┼────┼───┼───┼────────┼─┼──────┼───────┼──────┼───────────────┤│5│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9│建│83│810000分之362│││├──┼───┼────┼───┼───┼────────┼─┼──────┼───────┼──────┼───────────────┤│6│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11│建│25│810000分之362│││├──┼───┼────┼───┼───┼────────┼─┼──────┼───────┼──────┼───────────────┤│7│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建│1441│810000分之362│││├──┼───┼────┼───┼───┼────────┼─┼──────┼───────┼──────┼───────────────┤│8│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13│建│130│810000分之362│││├──┼───┼────┼───┼───┼────────┼─┼──────┼───────┼──────┼───────────────┤│9│臺北市│中山區│北安│三│102-14│建│41│810000分之362│││└──┴───┴────┴───┴───┴────────┴─┴──────┴───────┴──────┴───────────────┘┌──┬───┬───────┬───────┬───────┬─────────────────┬───┬──────┬────────┐│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45│臺北市中山區北│臺北市中山區北│共四層,加強磚│第2樓層:30.11││18分之││││││安段三小段102│安路516之4號2│造│合計:30.11││2││││││地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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