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告訴人乙○○嗣已撤回告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