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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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9號被告乙○○即抗告人(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所為駁回上訴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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