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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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