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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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9號

聲請人 黃仕閔

相對人 蕭偉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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