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
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給付會員月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祈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