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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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

原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iTouManWai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給付會員月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祈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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