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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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4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陳威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