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柏鈞
代 理 人 張弘明 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人因家境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7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
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
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
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