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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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陳繼賢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劉福來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劉千慧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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