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4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乙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
第20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乙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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