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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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孟昭芝
被   告  黃韋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紙,其票據債權
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
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03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惟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為朋友即訴外人 王曉雲 作保,王曉雲
向訴外人 朱益祥 借款6萬元,預扣利息後,朱益祥實際僅交
付借款46,000元,並約定每10天應給付6,000元的利息,嗣
本金滾至27萬元,王曉雲無力清償而舉家搬遷,朱益祥遂要
求原告負保證人責任,原告因此清償上開借款,並已清償完
畢,惟朱益祥稱原告清償之款項僅屬利息,利加利已滾到18
0萬元,遂脅迫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並揚言原告若不還錢就
要抓原告的女兒去賣。被告是朱益祥暴力討債集團之成員,
惡意知悉上開情事,既原告已清償對朱益祥之債務,系爭本
票簽發時原因關係之債權即不存在,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債
權對原告亦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
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
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
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
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37號及第1240號分別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已清償對朱益祥之債務,遭朱益
祥脅迫始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惡意取得系爭本票,嗣被告持
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
司票字第770號本票裁定核閱無誤,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法
律關係存否確有爭執,系爭本票之債權是否存在,導致原告
之財產有遭強制執行之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
以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除去,繼而排除被告聲請對原告財產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
說明,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二)原告主張其就主債務人王曉雲之債務已清償完畢,未積欠朱
益祥任何債務,惟遭朱益祥脅迫原告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惡
意知情而自朱益祥受讓系爭本票,並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票字第770號裁定准許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名醫助小三創業竟組暴力討債團」、「牙
醫金援情婦開錢莊年息760%」、「牙醫金援小三組暴力討
債集團」等新聞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裁定
卷宗查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
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原告既已清償對朱益祥之債
務,系爭本票簽發時原因關係即不存在,而被告惡意受讓系
爭本票,自得以自己與被告前手即朱益祥間所存抗辯事由對
抗被告。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叁紙,其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
│1│102年10月25日│100,000元│未載│102年10月25日│CH294175│
├─┼───────┼─────┼──────┼───────┼─────┤
│2│102年10月28日│100,000元│未載│102年10月28日│WG0000000│
├─┼───────┼─────┼──────┼───────┼─────┤
│3│102年11月29日│300,000元│未載│102年11月29日│CH757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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